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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45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後,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經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
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再審查、更正、舉發、專利權期間延長及
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之審定書,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