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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33 條
說明書及圖式,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 本不得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 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