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1 條
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 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 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