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0 條
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 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 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