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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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4 條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