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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99 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
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