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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