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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81 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
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