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 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