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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
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