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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53 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
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
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
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
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