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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48-1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