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 ,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