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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
,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