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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36 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