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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24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