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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2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
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
,不得再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