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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