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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 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