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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53 條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
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