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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26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
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
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