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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