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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