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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5 條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 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 得質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