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4 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
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
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