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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
第 4 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
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