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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6 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
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