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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9 條
規費之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向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者。
二、經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應繳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