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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 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對於規費之徵收,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