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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4 條
規費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時徵收
之。但依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
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