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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第 45 條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
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
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
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
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
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