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6 條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前項情形,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賣不動產之部分。但建築物及其基地,不 得指定單獨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