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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90 條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
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
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