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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8 條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應自作繕本或節本,或囑託他法院移送 繕本或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