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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78 條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 。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