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3 條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