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7 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
他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