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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68-2 條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
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
擔其差額。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