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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