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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 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
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