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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5 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