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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31 條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
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
,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
動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