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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2-3 條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
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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