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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1 條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 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 發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