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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6 條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
在此限。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