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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5 條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