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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37 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
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