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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98-3 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 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