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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98-2 條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
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