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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97 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
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
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