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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95 條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
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